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63號
TNDM,110,聲,1563,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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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俊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757560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廖舒屏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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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