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47號
TNDM,110,聲,1547,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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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秋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秋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除「是否為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之記載更正為「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 案件」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阮秋梅定應 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經考量被告之犯罪類 型、犯罪時間、犯罪方法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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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