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立善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字第5622號、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立善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立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 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