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逢盛
上列受刑人因兒少性剝削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受刑人甲○○前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猥褻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民國110 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111號 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後刑期終結日為111 年7 月9日,聲請 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係為正當而應予准許。又 受刑人係對未滿14歲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務部○○○○○○ ○執行輔導治療後,依109 年第242 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 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並經評估為:「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 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 :中低。 ㈣量表MnSOST-R:低」等情形,然參照法務部○○○○○○○再犯危 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成效報告,認仍有為「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等情,有 前開函文暨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等處遇資料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受刑人身為補教老師,於教學期間 利用權勢對未滿14歲之學生為猥褻行為,並拍攝猥褻照片, 並參酌卷附法務部○○○○○○○相關建議,未免日後受刑人再度 傷害其他被害人,認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 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1 、2 款,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1 、2 款、第3 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仕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