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8年度,5448號
TPDV,88,除,5448,2000012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五四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鄭坤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六四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

1/1頁


參考資料
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