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五四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鄭坤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六四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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