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0年度,19號
TNDM,110,侵訴,19,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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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渙珹



選任辯護人 沈聖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
偵字第2023號、109年度偵字第14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犯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08年4、5月間,經由交友軟體WETOUCH認識代號 AC000-A108208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 甲○○向甲女要通訊軟體LINE二維碼後,加甲女為LINE通訊軟 體之好友甲○○,以上開通訊軟體傳送訊息方式與甲女聊天時 ,要求甲女自拍其裸露胸部、下體之數位照片及影片,甲女 應允拍攝後,再以該聊天軟體訊息傳送之方式,傳送數件裸 露照片及影片之電子訊號予甲○○,甲○○持有前揭裸露照片及 影片之電子訊號後,明知甲女已查覺異狀,不願再與其聯絡 而將其封鎖,甲○○竟為下列犯行:
(一)甲○○基於恐嚇、強制及強制性交之犯意及散布猥褻影像供人 觀覽之意圖,於108年9月28日至10月1日間,以聊天軟體LIN E暱稱「沒有成員」之名稱,接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略 為:「封鎖我又是什麼意思呢」、「做愛呢」、「那就出來 開心一下阿」(甲女回稱:「就是怕現在這種事情發生才封 鎖」、「先撤照再說」、「所以我信任你傳照片跟影片給你 最後要換來影片和照片外流」等語)、「真的不知道你在擔 心什麼,用你的腦子想一下,我要是想給別人看,早就給別 人看了,現在網路也在瘋傳了,或許別人早就亂傳但為什麼 我沒有,用腦子想一下吧」(甲女回稱:「而且影片在你那 裡,萬一那一天我不約了或是你又不開心,我很難不擔心影 片會外流」等語)、「你快錄」、(甲女回稱:不能不錄嗎) 「不行」、「拍照我看看、多拍幾張啦」、「高雄車站15: 40到新營,16:39我請假兩個小時開車下去,新營也差不多 一小時,再搭晚上8:43回高雄」、「你從前站出來看對面



永和豆漿大王在那等」等訊息給甲女,藉此向甲女脅迫: 若不與甲○○性交,將公開及散布甲女之裸露照片及影片,致 甲女心生畏懼,被迫答應於108年10月1日17時許,與甲○○一 同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歐悅汽車旅館,而使甲女 行無義務之事。甲○○並在該旅館506號房間內,以要先與其 性交後才能刪除甲女裸照之事由脅迫甲女,致甲女心生畏懼 不敢抗拒,甲○○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內之方式,對甲女接 續為性交行為2次。
(二)甲○○於上開強制性交行為後未依其承諾刪除甲女之全部裸照 之電子訊號,然甲女不願再與甲○○見面,甲○○竟基於恐嚇犯 意及散布猥褻影像供人觀覽之意圖,於108年10月19日至108 年11月25日間,接續以聊天軟體LINE暱稱:「Hsu」、「沒 有成員」等名稱,傳送內容為:「你把我當白痴你覺得你有 資格叫我保證不生氣嗎」、「不就好險我有備份」、「你耍 你的。我傳我的」、「一定很快傳騙整個臺灣」、「超過十 分沒回,我就傳一個地方」、「光是論壇我就有十幾個可以 傳」、「不信試試看」、「給你機會回你卻已讀不回後悔了 嗎」、「你以為跟你朋友講有用嗎?在怎麼做,我上傳的速 度都比你快確定要玩嗎?」、「要約幾次你自己說,那就一 次過夜幹五次囉」、「忘了跟你說一件事」、「很重要喔」 、「看到了嗎」等訊息給甲女,並接續在上開期間內,將自 己使用LINE等聊天軟體之大頭貼更改為甲女之裸露照片,並 將自己使用LINE等聊天軟體之暱稱接續更改為:「我保證你 下場一定會比我慘」、「那就來試試看最後誰比較慘」,復 接續傳送:「現在只追蹤你,快回我訊息,不回開始上傳完 整版」、「改帳號真的沒用,露臉的一看就知道是你,我沒 事就保證你就沒事,我有事你一定比我慘,你代價是一輩子 」等訊息給甲女,以此方式恫嚇甲女,致甲女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且意圖散布而持有前揭猥褻影像之電子訊號 。
(三)嗣經警於108年11月11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南 市○○區○○里○○○街00號之甲○○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Samsung 手機1支(門號為0000000000)、電腦主機1台;於109年2月11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同址再次執行搜索,扣得ASUS手 機1支(門號為0000000000)、隨身碟2個等物。二、甲○○於108年底,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代號AC000-00000 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乙女提供LIN E帳號給甲○○加為好友,甲○○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方式 與乙女聊天時,要求乙女自拍其裸露下體之數位照片,乙女 應允拍攝後,再以該通訊軟體訊息傳送之方式,傳送數件裸



露下體影像之電子訊號予甲○○,甲○○持有前揭裸露照片之電 子訊號後,明知乙女已不願再行傳送裸露照片,竟基於恐嚇 、強制之犯意及散布猥褻影像供人觀覽之意圖,於109年2月 17日至109年2月21日間,接續以聊天軟體LINE暱稱:「家索 」、「。。」、「山」、「沒有成員」、「呼呼」等名稱, 傳送如附表三所示內容略為:「掰掰」、「(乙女回稱:你 要傳到哪裡)各大網路(接續傳送一張乙女裸露下體之照片) 」、「我現在很想射,你卻不配合,那就等著被指指點點吧 」、「最後一次問你要配合嗎」、「明天沒有人回,沒露給 我看,我一定傳不信試試看」、「我這個帳號現在要刪,明 天換新的加你」、「如果明天沒有給我看,我會更生氣弄死 你」、「視訊給我看啊(接續傳送一張乙女裸露下體之照片) 」、「那就去死吧」、「我保證一定弄死你」、「你親朋好 友都會上網吧」、「他們看到會很刺激哦」等訊息給乙女, 以此方式恫嚇乙女,致乙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 意圖散布而持有前揭猥褻影像之電子訊號,並脅迫乙女再行 傳送裸露照片之電子訊號給甲○○。嗣因乙女報警而未遂其強 制犯行。復經警於109年2月25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 發之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甲○○租屋處執行搜 索,扣得OPPO手機1支。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乙女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行政機 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 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 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 罪,依前揭規定,本案判決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甲女身分之 資訊,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 甲○○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下列本院所引用之下 列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之陳述等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已同 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2至8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 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 ,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使用之LINE暱稱為「Blue珹」或「Bl ue」,曾使用:「沒有成員」之暱稱,其使用之行動電話號 碼為0000000000號,其有於108年10月1日17時許,駕駛8105 -NL號自小客車,與一名女子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 號歐悅汽車旅館,並在該旅館506號房間內性交;嗣警於108 年11月11日,至其前揭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Samsung手機1 支(門號為0000000000);於109年2月11日,在同址再次執行 搜索,扣得ASUS手機1支(門號為0000000000);另警於109年 2月25日,在同址執行搜索,扣得OPPO手機1支等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強制、恐嚇危害安全、意圖散布而持 有猥褻影像、強制未遂之犯行,辯稱:我不認識甲女、乙女 ,起訴書所載的這些對話不是我傳的,我的手機經過勘驗, 其內也沒有這些對話、照片、影片等。我雖有去歐悅汽車旅 館506號房,但我不是跟甲女性交,我是約一個援交妹性交 ,我很確定不是甲女,長得根本不一樣,我覺得我約的援交 小姐與甲女有認識。如果甲女要設計一個人一定時間要對的 上。我當天有嫌棄援交小姐的身材,可能我嫌棄那個人,可 能要對我怎樣、仙人跳、賠錢,所以才告我云云。被告之辯 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㈠被告與告訴人甲女不相識,就甲女 所指稱被告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J」、「Hsu」、「我保證 你下場一定會比我慘」、「那就來試試看最後誰比較慘」等 均非被告所使用,雖被告通訊軟體LINE中確有創立過「沒有 成員」之暱稱,然係當時被告與其交往中之女友吵架,負氣 之下所更改之,並非甲女所稱之「沒有成員」之人,被告手 機之通訊軟體LINE中並無任何與甲女之對話紀錄,則本案甲 女何以直指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顯然令人匪夷所思。 ㈡被告至歐悅汽車旅館係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援交女子為一次 性交行為,然該援交女子非甲女,縱甲女之指述為真,然甲



女是否有誤認被告為該脅迫與其發生性行為之人,恐非無疑 ,況依一般常理,如甲女真遭被告脅迫,為何與被告一同駕 車至汽車旅館?且於案發當時未向他人求救?更何以距案發 時間一月後始向警方報案?而非於事發當時即向警方報案? 顯示甲女之指述與常情不符,而無足採!㈢被告前向法律扶 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時,案件事實記載:「申請 人於108年9月初在網路上認識高雄○(○為甲女之姓,詳卷) 小姐,雙方於網路聊天甚歡,並約定於9月底於新營歐悅旅 館,雙方合意性行為」等語,實係被告於108年11月11日遭 警察搜索並約詢到案後,經警方向被告詢問之筆錄內容,被 告遂向審查人員轉述上開內容,而「申請人留有部分聊天紀 錄可證雙方面為合意行為」等語,係指被告前留有與仲介援 交女子為性交易人之對話紀錄,而非與告訴人甲女間之對話 紀錄,審查人員之記載似有誤會。姑不論審查人員之記載內 容,甲女所提出之證據資料顯然無法證明係被告與甲女發生 性行為,遑論有何脅迫之舉?甲女之指訴並無直接積極的補 強證據,不得僅憑甲女之單一指訴陷人入罪。又被告於上開 時間於臺南市區與朋友一同聊天時,手機曾開網路分享,不 能僅因IP位址及通訊埠號即斷定被告為傳恐嚇訊息與乙女之 人,請判決被告無罪等語。
二、被告之LINE暱稱為「Blue珹」或「Blue」,亦曾使用:「沒 有成員」之暱稱,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 ;被告於108年10月1日下午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與一名女子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歐 悅汽車旅館房,並在該旅館506號房間內性交;嗣警於108年 11月11日持搜索票,至其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Samsung手 機1支(門號為0000000000);於109年2月11日持搜索票,在 同址再次執行搜索,扣得ASUS手機1支(門號為0000000000) ;另警於109年2月25日,在同址執行搜索,扣得OPPO手機1 支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 (警一卷第31-41頁、偵一卷第136-139頁)、歐悅汽車旅館 住宿日報表1紙(警一卷第43-44頁)、8105-NL號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1紙(警一卷第45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於108年10月1日之車牌辨識系統紀錄2紙(偵一卷第23 至25頁)、扣案之Samsung手機之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偵 一卷第322-336頁)、扣案之ASUS手機之勘察紀錄1份(偵一 卷彌封卷第12頁)、扣案OPPO手機之數位採證報告1份(偵 三卷第63至64頁)等附卷可稽,上情堪以認定。三、被告如何以事實欄一所載脅迫之方法,對甲女為強制、強制



性交2次得逞及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之事實,業據證人 甲女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證綦詳,互核主要情節 一致,詳列如下:
①於108年10月30日警詢時證稱:(你於108年10月23日因何事至 太宮所報案?)嫌疑人拿我的裸照和私密影片威脅我,要跟 他發生第2次性行為,若我不再跟他發生性行為,他要散布 我的裸照跟私密影片。警察問我第一次跟嫌疑人發生性行為 是否為自願,我認為當時我是被他用裸照脅迫,當下我是不 願意的。所以決定對嫌疑人提告性侵害。我只知道他line的 暱稱,暱稱前後更改過好幾次,有「J」、「HSU」、「沒有 成員」等。(若嫌疑人沒有你的裸照跟私密影片,你會跟他 發生性行為嗎?)不會。嫌疑人於108年10月1日17時許在臺 南市○○區○○○○○○○000號房內對我性侵害。嫌疑人於108年9月 30日在LINE跟我說,叫我在108年10月1日坐幾點的火車到新 營,我到的時候,嫌疑人叫我在火車站旁的永和豆漿等他。 他開白色自小客車,我上車後問他要去哪裡,他說要去旅館 ,他就把車開到歐悅汽車旅館,他付錢就把車開進房間。到 房間之後,他就去放浴缸的水,我一直在滑手機,不願意跟 他發生性行為,他就說趕快結束(意指發生性行為),他趕快 把照片跟影片刪掉。他還說就算我現在找我朋友或警察來, 警察就算到場也不可能碰他的私人物品,就算警察真的刪了 裸照、私密影片,那些東西被警察看光了,丟臉的也是我。 我要求他先刪照片、影片,他不願意,並說他怎麼知道我會 不會反悔。當時我沒有其他方法,就在被他威脅的情況下跟 他發生性行為。嫌疑人把自己的衣服脫光,自己戴上保險套 ,我為了想趕快結束這一切,我把衣服脫光,嫌疑人把他的 陰莖插入我的陰道,直到他自己停下動作,但我不確定他有 沒有射精。嫌疑人在床上躺了一下,之後去廁所把保險套拆 掉,出來之後沒有戴保險套,就說要發生第二次性行為。嫌 疑人直接把陰莖插入我的陰道,直到射精前,他把陰莖拔出 來射精在床單上。結束之後,嫌疑人反悔,他只當著我的面 删掉部分裸照跟私密影片,說再約(發生性行為)一次,他就 會把所有照片、影片删掉。(嫌疑人約你108年10月1日碰面 時,有明確要求當日要發生幾次性行為嗎?)他沒有明說要 發生幾次性行為。我有預感當日不會只有一次性行為,但之 前也沒有明講,所以當日是他要求第二次性行為時,我才知 道會發生第二次性行為。(嫌疑人要發生第二次性行為時, 有徵得你的同意嗎?)沒有,他沒有問我可不可以,他直接 摸我,接著發生性行為。(嫌疑人跟你發生第二次性行為時 ,你當下是同意還是不同意的?)當日去赴這個約,我其實



就不願意去的,是被嫌疑人用裸照、私密影片威脅才不得不 去的,所以不管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我都是不願意跟他發 生性行為的。而且要發生性行為的當下,他也都沒有問我可 不可以。(嫌疑人為何會有你的裸照、私密影片?)我的裸照 跟私密影片是我自己傳給他的。都是我自己拍攝的。嫌疑人 沒有威脅或恐嚇我要傳裸照或私密影片給他,但是若我不傳 ,他就一直傳訊息要求我,我覺得很煩,為了不想讓他一直 煩我,我才會再傳裸照私密影片給他。但嫌疑人還是持續不 斷的煩我,我覺得不堪其擾就封鎖他。沒想到封鎖他之後, 他開始威脅我要發生性行為。(事發為108年10月1日,為何 你當下沒有報警,至108年10月23日才報警?)因為當下嫌疑 人說再發生一次就要全部刪掉,但嫌疑人之後又說我對他爽 約,改口說要再還他2次,也就是要再發生3次性行為。我的 照片、影片都在他手上,他一直拿這些威脅我,我真的受不 了他一再威脅我,我才選擇去報警。(108年10月1日嫌疑人 與你發生性行為之後,嫌疑人是否還有傳訊息騷擾你?)嫌 疑人一直在跟我約下一次見面發生性行為的時間,他又說不 配合他跟他發生性行為,他就要把照片、影片散布出去。他 是拿裸照跟私密影片恐嚇我跟他發生性行為。我跟嫌疑人是 在交友軟體WETOUCH認識的,也只有108年10月1日見過1次面 。(事情發生之後你有無告訴其他人?)我先後跟2個朋友( 何信良柯詠庭)說過,也是朋友勸我去報警的。(警方提 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給你指認,嫌疑人不一定在裡面, 請你確認嫌疑人是否在記錄表裡面?若有,是幾號)對我性 侵之人是第2號。(你與嫌疑人有無糾紛或嫌隙?)沒有等語( 警卷第11-14頁)。
 ②於109年9月3日偵查中證稱:我們是在108年4、5月間透過交 友軟體wetouch認識的。後來他有跟我要line的二維碼,我 們就都用line聯絡。被告一開始的名稱是「JAY」,中間還 要用過「捷」、「J」、「沒有成員」、「Hsu」、「我保證 你下場一定會比我慘」及「那就來試試看最後誰比較慘」。 另「hjjfgjkjii」及「jsjiksnio」是ig的帳號,他沒有使 用過「Blue珹」的名稱跟我聯絡。被告的名稱一直有在更換 ,他中間一度被我封鎖,後來因為他以持有我的裸照威脅我 ,才又重新加為好友。大概於108年5、6月間,我當時在澳 洲,用手機上網,透過line傳給他我裸露身體的照片及影片 ,後來他還是持續跟我要裸露的照片及影片,我不堪其擾, 就在line封鎖他。我大概在108年9月底回臺灣後,我的line 跳出好友通知,他的照片是顯示我的裸照,他的名稱有點長 ,我已經忘記實際的名稱了,印象中他名稱的意思是「你如



果不加他好友,就要把裸照散布出去」,所以我才會重新加 他好友。加了之後,他就質問我為何封鎖他,他說如果我不 跟他約砲,他就要把我的裸照及裸露影片散布出去,他就約 10月1日要跟我見面,他叫我搭火車到臺南新營火車站,叫 我到車站附近有一間永和豆漿店等他,後來我有依他指定的 時間、地點赴約,他開一台白色的休旅車過來載我去歐悦旅 館。我從高雄搭火車的時候,因為很害怕,我有用line傳給 我的好朋友何秉邑,我跟何秉邑說有一個網友有我的裸照, 他拿裸照威脅我,要跟我見面及約砲何秉邑有叫我報警, 但我考慮對方有說如果報警的話,他會立刻把照片散布出去 ,所以我才會赴約。我坐在被告的車前往旅館的途中,用li ne在跟何秉邑說我現在人在那裏。(在旅館裏面,發生什麼 事?)他一進去旅館,就直接去泡澡,他看我不太願意,一 直在玩手機,他就跟我說現在聯絡朋友或叫警察都沒用,因 為裸照及影片都在他手上,就算警察來,刪掉他手機內的照 片,他還是有備份,而且警察也不能夠看他隨身的物品,他 叫我趕快跟他發生性行為,他就會把手機裏面的照片及影片 刪掉,我就跟他發生兩次性行為,中間間隔約20分鐘到半個 小時,這兩次的性行為我都是因為他手上有我的裸照,我怕 被他散布,才會跟他發生性行為。(你當天跟甲○○發生兩次 性行為結束後,甲○○有沒有刪除他手機裏有關你的裸照及裸 露影片?)他拿出手機,只刪除一部分的裸照,我問他為何 不全部刪除,他就說要再約下一次性行為,他才願意全部刪 除。後來他載我去新營火車站。(你為何直到108年10月23日 才決定報警?)因為我本來預定108年11月要回澳洲,我以為 拖著不跟他見面就沒事,中間他還有用line跟我聯絡,我不 太想理他,但又不敢封鎖他,他會一直問我什麼時候再約第 二次發生性行為,我就敷衍他說我沒有時間,後來他就不太 開心,他就說裸露的照片及影片都在他那邊,為何是他要配 合我,他也怕我報警,他就要求我接line的視訊電話,如果 我不接,他就會馬上散布我的裸露照片及影片,因為他後續 一直威脅我,而且還有言語侮辱,我才會報警。我是從旅館 回來後,對方還持續威脅我,才跟柯詠庭說的。((提示警 卷第57頁至第121頁)這是何人之間的對話內容?「Hsu」是 何人?)這是我跟甲○○的對話,他曾經換過不同的名稱。當 時我使用的名稱就是「Hsu」,對方也把他的line名稱改成 跟我一樣,也是「Hsu」。(「沒有成員」是何人?)也是甲○ ○。(你怎麽知道被告的身分是甲○○?)是警方査出來的。那 天去汽車旅館,有拍到他的車牌,警察才查出他的身份。( 提示警卷第57頁,「Hsu」說「不就好險我有備份」、「你



耍你的。我傳我的」、「一定很快傳騙(錯字)整個臺灣」 、「你耍你的。我傳我的」、「超過十分沒回,我就傳一個 地方」、「光是論壇我就有十幾個可以傳」、「不信試試看 」、「給你機會回你卻已讀不回,後悔了嗎?」,這是何意 ?)這是108年10月21日對方傳給我的內容。他的意思就是 他要約我,但約不到,我真的不想赴約,我人在臺北,我就 跟他說我沒有辦法,他就生氣,明明說要有第二次他才要删 掉,他覺得我騙他。他的意思是如果我不配合,他就要把我 的裸照散布出去。(提示警卷第59頁,「Hsu」說「禮拜日耍 我,已經變成要續約三次三次要約什麼時候」、「你以為跟 你朋友講有用嗎?在怎麼做,我上傳的速度都比你快確定要 玩嗎?」、「你自己知道你做什麼會讓我毫不猶豫傳」、「 勸你別耍花樣」、「三次分別約哪三天」、「在討價還價就 加上去而已」、「要約幾次你自己說」,「那就一次過夜幹 五次囉」、「原本可以但後面耍我還愛回不回討價還價的態 度無法一樣了」,這是何意?)這也是108年10月21日的對話 ,因為我真的不想跟他見面,一直拖延,他就覺得我騙他, 所以他就說要增加跟他性行為的次數,如果不配合的話,他 就會把我的裸照傳出去。(提示警卷第61頁,「Hsu」說「1 9號那他好好約完早就沒事」,這是何意?)這應該是108年1 0月20日或21日的對話,因為我108年10月19日搭高鐵去臺北 ,有經過臺中,我想起他說過他是臺中人,我當時想敷衍他 ,跟他說我人在臺中,要不要約見面,結果他說他人在臺南 ,他說他那一天剛好去臺南找朋友,他問我為什麼你人要離 開,才要通知,他覺得我是故意不想跟他約。(提示警卷第 63頁,「沒有成員」說「封鎖我又是什麼意思呢」、「做愛 呢」、「那就出來開心一下阿」,你回覆「就是怕現在這種 事情發生才封鎖」、「先撤照再說」、「所以我信任你傳照 片跟影片給你最後要換來影片和照片外流」這是何意?)這 是108年9月28日的對話,這是他用一個很長的名稱,大意是 如果我不加他好友,就要散布裸照,圖片是我的裸照,之後 我就加他好友,他才又用「沒有成員」的名稱跟我對話,內 容是質疑我為何封鎖他,而且想跟我約時間,與我發生性行 為,我的回覆就是表示怕這種狀況發生才會封鎖,因為他用 「沒有成員」,照片是放我的裸照,他後來有把line名稱所 附的照片撤掉,我的截圖是他已經把line名稱的所附照片撤 掉之後才截圖的,所以看不出他有附我的裸照。(提示警卷 第77頁,「沒有成員」說「真的不知道你在擔心什麼用你的 腦子想一下我要是想給別人看早就給別人看了現在網路也在 瘋傳了或許別人早就亂傳但為什麼我沒有」,你回覆「而且



影片在你那裡,萬一那一天我不約了或是你又不開心,我很 難不擔心影片會外流」這是何意?)這大約是108年9月28日 的對話。內容是他持有我裸露照片及影片,我很擔心會外流 。(提示警卷第89頁,你表示「不能不錄嗎」;「沒有成員 」說「不行」、「高雄車站15:40到新營16:39我請假兩個小 時開車下去新營也差不多一小時,再搭晚上8:43回高雄」, 這是何意?)這是108年9月30日的對話。他要求我錄影裸露 影片再傳給他,我跟他表示不行,因為我怕他又存檔威脅我 ,後來他跟我約要見面的時間,叫我搭他指示的火車班次去 新營。(提示警卷第93頁,「沒有成員」說「你從前站出來 看對面有永和豆漿大王在那等」、「讓你提早一小時走還不 錯吧」;你回覆「在一小時我也是不行」,這是何意?)這 是108年10月1日的對話,就是當天有約見面,他開車載我去 汽車旅館,他說讓你提早一小時走,是因為前一天他有說要 我搭8時43分的回高雄,實際上他7點多就結束,載我去新營 火車站搭車。((提示警卷第95頁)「沒有成員」說「跟我 聊了還是不錯吧」,你回覆「如果你一開始沒嚇到我的話」 ,「沒有成員」說「老實說舒服嗎」,你回覆「硬要老實說 的話就是我太害怕了」,這是何意?)這是108年10月1日我 回到家之後與甲○○的對話,問我當天的情況,我跟他說我心 裏會害怕。(提示警卷第115頁,「沒有成員」說「是不是 真的有打算跟我約,還是原本就沒有打算約,你自己知道」 、「你把我當白痴你覺得你有資格叫我保證不生氣嗎」,這 是何意?)這是108年10月20日或21日的對話,他的意思是因 為我路過臺中,臨時才講,他覺得我沒有真的要跟他約,他 在生氣。(提示警卷第117頁,你回覆說「這也是為什麼後 面我都很慢回你,但因為有答應你還要再一次,說真的我也 不知道我該用什麼心態」,這是何意?)因為我怕他把照片 散布出去,所以才會答應他還要再跟他發生一次性行為。因 為跟他聊天都會有很大的壓力,壓力是來自於他脅迫要散布 我的裸照,所以我才會說我也不知道我該用什麼心態。(提 示警卷第119頁,「沒有成員」說「不要故意不讀,我知道 蘋果外面就會顯示訊息」,這是何意?)108年10月21日或22 日的對話,因為我是使用iphone手機,如果有line訊息,會 有通知,可以看到訊息內容,不一定要打開line,所以他質 疑我有看到訊息,但故意不讀。(提示警卷第121頁)「沒 有成員」說「被你耍一次了」、「你還這種態度」、「忘了 跟你說一件事」、「很重要喔」、「看到了嗎」,這是何意 ?這是哪一日的對話?)好像是108年10月27日的對話,當時 他說看到了嗎,是他有在line裏面傳一個網址,我當時點不



開,他的意思應該是如果我不配合,他就要把我的照片及影 片傳出去,但我不確定他是否真的有傳出去,後來他又把li ne所傳的網址回收,因為我是事後才截圖的,所以這份line 資料看不出來當時他所傳的網址。(提示108年11月25日刑 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所附告證一之訊息截圖資料,這些網頁截 圖要證明何事?)我以為我報案之後,對方就會收斂,我的l ine帳號都已經換過,他找到我的ig帳號,並且追蹤我,還 打一些威脅我的訊息,這是要證明我報案之後,對方還是持 續以他持有我的裸照,如果我不配合,他就要散布的方式威 脅我,告證一裏面有畫螢光筆文字所附的照片都是我之前傳 給被告的裸照,被告用這種方式來威脅我。(為何被告說他 於108年10月1日是與1名援交妹,在歐悦汽車旅館為性交易 ?)他當時是跟我發生性行為。(提示警卷第17頁,照片中 可能有你認識的人,也可能你都不認識,你看看裏面有無你 認識的人?)編號二就是持有我裸照並且威脅我的人。(你是 否願意提出你使用跟被告聯絡的手機,供本署進行數位採證 及鑑識?)我同意等語(偵一卷第217-225頁)。 ③於本院110年8月24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大概在2年前的5月 左右,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被告,當時LINE聊天的對象 只記得一個英文名JAY」,其他不太清楚了,他當時有用 過兩、三個,但暱稱「Blue」或「Blue成」我不能確定有沒 有。。從108年5月到108年10月1日中間,我當時傳裸露照片 及影片只傳給一個人。對方的暱稱一直在更換。因為是同一 個帳號,我跟他聊天完隔沒幾天,他就更改暱稱。我見過被 告本人一次,於108年10月1日,我到新營火車站之後,對方 說他有開車,火車站出來有一個豆漿店。對方用LINE聯絡, 請我在那裡等他。他載我去歐悅汽車旅館。我當時有跟朋友 何秉邑求救,但對方直接表示,我現在即便報警,警察來現 場也無法對他怎麼樣。(妳當時看到的LINE對象是否與法庭 上的被告是同一人?)同一個。((請被告將口罩拿下來), 此人就是當時去新營接妳的人嗎?)對。當時赴約時,他會 把我的影片及照片都刪除,但他沒有完全刪乾淨,所以事後 他說除非再有第二次,他才會把這些東西刪掉,但是我真的 不想一直這樣,所以我才去報警。(提示10月1日對話,妳 說「出門啦」,被告說「自拍給我看,穿什麼?沒坐火車對 吧」,妳說「坐啦」,被告說「我要回頭了」,妳說「我都 快到了好嗎」,被告說「自拍給我看,穿什麼?為何沒有拍 臉?換人來嗎?」,妳說「到底是多怕我騙你,這樣說的話 ,不是你應該也要拍?」,被告說「在兇屁?我只是問」, 妳說「沒有兇」,被告說「妳從前站出來看到永和豆漿大王



,在那等,我買個東西」,妳回答「你呢?到了」,妳跟被 告約到火車站後,被告傳LINE給妳,叫妳從前站出來看對面 有無永和豆漿大王,在那邊等,是嗎?)是。之後就上他的 車。(被告傳的時間是16時41分,之後妳問說「你呢?」, 被告說「到了」,妳說「你在哪?」,這是16時48分及49分 ,後來有通一個10秒鐘的電話,這時你們是否就碰面?)對 。((提示警卷第316頁甲女與何秉邑的LINE)前面有一些妳 跟何秉邑提到要報警的事情,後面妳有講到「他說我可以走 ,但他說做完才刪,他也說我可以報警」,所以被告在歐悅 汽車旅館的時候跟妳說妳要跟他做完性行為之後才會刪除妳 這些裸露的照片嗎?)對。(從LINE紀錄看來,妳還有留一 個地圖定位,這是做什麼?)因為何秉邑擔心我出事情,所 以我一直有跟他保持聯絡,他請我發定位給他。(房號506 是指歐悅汽車旅館的房號嗎?)對。((提示偵一卷彌封卷 的LINE對話紀錄第5頁)妳剛才有說被告有使用很多LINE暱 稱,有一個「我保證你下場比我慘」,有一個女生裸體的照 片,這也是妳曾經說被告傳給妳的暱稱嗎?)他當時是用這 個帳號加我的。((提示彌封卷的LINE對話紀錄第7頁)「現 在只追蹤妳快回我訊息不回開始上傳完整版」,妳可以解釋 這個「hjjfgkjii」這是何人的?)這是事發後,對方用社 群軟體的帳號想要追蹤我。(所以被告是用上開帳號「hjjf gkjii」要追蹤妳嗎?)對。(這裡有一個遮起來的頭貼, 那個女孩是妳嗎?)是。((提示彌封卷的LINE對話紀錄第8 頁)還有一個暱稱叫,「那就來試試看最後誰比較慘」,這 個也是被告嗎?)我不能肯定,但是是案發後,我請律師針 對此事提告之後,才出現的。((提示彌封卷的LINE對話紀 錄第9頁)又有一個「jsjiksnio」之帳號想要追蹤妳,上面 寫「改帳號真的沒有用,露臉的一看就知道是妳,現在還有 機會談,勸妳要把握,我沒事就保證妳沒事,我有事,妳一 定比我慘,妳代價是一輩子,妳想清楚」,妳可以確定寫這 個貼文的人是被告嗎?)前面有一則是有照片的,我先不給 那個帳號追蹤,因為我肯定是他,因為裡面有我只傳給他的 照片,我不給前面那個帳號追蹤後,這個帳號又出現。在那 種被威脅或脅迫之情況下,其實很難不遵從對方的指示等語 (本院卷第167-182頁)。
④觀之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歷次證述內容, 就其於上開時間、地點,如何遭被告以持有甲女的裸照和私 密影片威脅甲女,若甲女不依被告在LINE對話中之指示與被 告見面,及於108年10月1日下午17時至19時許不與被告發生 性行為,被告就要散布甲女之裸照及私密影片等語加以脅迫



,並於108年10月19日至11月25日間被告依然持續以通訊軟 體LINE對話或IG以前述要散布甲女之裸照及私密影片方式恐 嚇等重要之基本事實,均能具體詳述,且始終證述如一,前 後並無明顯矛盾之處,倘非親身經歷,實難為如此詳盡之證 述。雖甲女於本院審理中或有答以「忘記了」等情,惟經提 示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予甲女辨認後,尚能喚起甲女之記 憶,衡以案發時(108年9月至11月間)距甲女於本院審理為交 互詰問之際(110年8月24日)已相隔長達1年10月以上,則甲 女因時間久遠致交互詰問初詢時就案發細節記憶模糊,實非 無可能,亦與常情無違,自不得據此認甲女之陳述前後不一 致,而認甲女所為證述內容全然不可採信。又本案係因被告 持續以要散布甲女之裸照和私密影片恐嚇甲女,甲女受不了 被告之恐嚇,甲女始於108年10月23日至派出所報案,若甲 女欲存心誣陷被告,大可於案發後即時報警指述上情,而無 隱忍遲於案發20餘日後之108年10月23日,始在友人柯詠庭 之陪同下至警局報案。是證人甲女應無假藉不實事證,欲入 被告於罪之可能,證人甲女之指訴,應堪採信。四、按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 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 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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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