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10年度,9號
TPDA,110,全,9,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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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楊崇悟
送達代收人 趙姿盈
相 對 人 金色的頭髮有限公司 GOLDEN HAIR CO.,LTD.

代 表 人 安德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柒仟零肆 拾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柒仟零肆拾肆 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三、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未經扣押 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 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 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 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受處分 人利用行政救濟程序延緩案件之確定,以隱匿或移轉財產, 導致處分確定時,已無執行效果,乃參照所得稅法第110條 之1及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增訂之,以確保緝私政策之遂 行(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此為海關緝 私條例特別之規定,並未要求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526條第1項:「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於民 國110年8月27日以109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 合計新臺幣(下同)6,209,431元及追徵稅款2,849,654元, 扣除已預扣之押金1,402,041元,尚欠7,657,044元,該處分 書業已合法送達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 ,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 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 於債權額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上開處分書、送



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7,657,04 4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又聲請人已陳明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 為本院轄區,自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 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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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色的頭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