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本院84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告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生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湯煥宇、劉君江、湯昭琳、湯
德鵬、簡汀玲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84年7月26日宣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事實欄關於被告「生城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生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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