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洪俊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46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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