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319號
TPDV,110,除,1319,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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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曾志隆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黃俊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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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