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235號
TPDV,110,除,1235,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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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朱汪白楣(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朱妙弟(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朱妙珍(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朱佳汎(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朱珮瑜(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朱珮琪(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有全體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 。八、年、月、日;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除權判決狀2份,均無全體聲請人之 簽名或蓋章,且2份書狀所載之聲請人人別、聲明、事實及 原因皆有不同,致無從知悉本件聲請真意,依上開規定,本 件聲請不合程式,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有全體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關於聲請除權判決狀所附股票繼承分割協議,聲請人應併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書狀應有全體聲請人簽名 或蓋章):本件股票是否業已分割?或僅係敘明日後將依上 開協議之方案進行分割之意?如現已分割,請提出有全體繼 承人簽名或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並說明部分繼承人 並未分得本件股票仍聲請除權判決之依據為何。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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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