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陳瑤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坑分公司(陳光仁)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110年3月8日 41,000元 553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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