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81號
TPDV,110,重訴,781,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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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81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寬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7604元(利息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6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5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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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