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58號
TPDV,110,重訴,158,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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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周朝龍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
被 告 許滄淵
龔寶香
龔莉芸
何培榮
宋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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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