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 告 周朝龍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被 告 許滄淵 龔寶香 龔莉芸 何培榮 宋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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