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57號
TPDV,110,重家繼訴,57,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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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7號
原 告 蘇琦祥

訴訟代理人 陳頌梅
陳澤嘉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昱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王金點蘇淑珍蘇偉志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臺南市○○區○○○0000
號、45-1號房屋面積及稅務證明文件,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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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