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7號原 告 蘇琦祥 訴訟代理人 陳頌梅 陳澤嘉律師複代理人 林昱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王金點、蘇淑珍、蘇偉志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臺南市○○區○○○0000號、45-1號房屋面積及稅務證明文件,以利案件進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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