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36號
原 告 杜奕瑾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被 告 謝寒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 涉訟者,得由行為地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15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 為地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 字第369號民事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另關於管轄權之有無 ,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 民事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謝寒冰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於中天電視 YouTube頻道「大新聞大爆卦」節目(下稱系爭節目)擔任 來賓,針對訴外人林瑋豐於PTT上反串留言之議題,於系爭 節目中引述伊於同年月24日張貼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 Facebook)之貼文內容,並評論:「杜奕瑾還在那邊講,就 是PTT創世神啦,因為他創造PTT這個BBS站。杜奕瑾是故意 輕描淡寫把他化掉,因為杜奕瑾也是個綠的,他的目的就是 要把他淡化說他應該只是反串而已。前年PTT在大掃蕩帳號 的時候,b1j26bj跟他相關的帳號,也就是他的分身至少十 幾個,都被人家抓出來,所以杜奕瑾你是裝白癡嗎?你會不 知道這件事情嗎?你們都是一丘之貉。…從頭到尾這一條龍 產業就是他們弄出來的…」等語,以「白癡」、「一丘之貉 」等詞輕蔑、貶損伊人格,並不實指摘伊為網軍人士,侵害 伊之名譽權,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元 ,並於中國時報頭版上刊登道歉啟事1日等語。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不公開卷),並非本院轄區。 又參諸原告係以被告構成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揆諸首 揭說明,自以侵權行為之實行行為地及結果發生地之法院有
管轄權,然依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侵權行為之實行行 為地應為中天新聞台攝影棚,至於結果發生地則未敘明,而 中天新聞台之主要營業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乙情 ,有中天電視大新聞大爆卦節目網站截圖照片、中天新聞Fa cebook粉絲專頁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 ,是新北市汐止區、臺北市內湖區均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 轄區,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