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8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純伊
林源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麗、高清勝、高玉珍、黃明嬌、高子庭、高
廷旺、高文良、高許查某、高國良、高誌暐、高國棟、高國欽、
高淑娟、高珮雯、高雅玲、陳𫉋君、陳詠瑀、高新興、高逢凱、
高玄文、高美琪、高明珠、高美娟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一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定有明文。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
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
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 之聲明,須簡明確定,不得附以條件。
二、經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就被繼承 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予以分割,並按應繼分比例分割 為分別共有」(見本院卷第13頁),然於民事起訴狀並未表 明被繼承人為何人?且就各被告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亦未於 訴之聲明中予以明確記載,本院縱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勢將 無法執行,是原告訴之聲明此部分之記載,顯不合法定之程 式,自應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