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448號
TPDV,110,訴,3448,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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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4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陳盈盈
被 告 林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易貸金 卡易貸專案第4條第4款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萬7056元,及自民國 94年10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7頁)。嗣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於110年8月3 1日變更其中之起息日為94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本院卷第93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4月30日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 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以 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繳納每期應還之金額,借款利息按年息20%固定計 付,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付 自應還本日、付息日或應付還款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另按銀行法第47之1條規定,自104 年9月1日起之延滯利息,改按年息15%計算,詎被告未依約 繳款,尚餘49萬7056元及主文第1項所示利息未按期給付,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所有 欠款。又,被告於94年1月14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 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發額度為15萬元,貸款利率按年息 14.9%計算,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 詎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款,截至95年4月25日 止,累計12萬7614元未為給付,依台新銀行易貸金應行注意 事項第1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 還之款項。為此,爰依現金卡、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 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易貸金卡 易貸專案申請書、信用貸款產品申請書、信用貸款借據暨約 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簡易計算表等為證,被告對於上 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 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現金卡、易貸金法律 關係而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未還,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㈢、綜上,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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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