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劉明德
代 理 人 劉意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瑤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建字第一二六號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 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損害賠償事件涉訟(現由本院107年 度建字第126號審理,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於如附表所 示期日曾多次表明不願以侵入性方式進行鑑定,為比對其陳 述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爰依法聲請交付本案訴訟如附表所 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且其係於聲請期間內,聲請本案訴訟如附表所示之開 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庭期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開庭日期 (民國) 期日種類 1 107 年5 月15日 言詞辯論 2 107 年6 月29日 言詞辯論 3 107 年8 月17日 言詞辯論 4 107 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