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0年度,25號
TPDV,110,破,25,202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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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馬振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8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 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程序費用,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31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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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