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0年度,15號
TPDV,110,消債聲免,15,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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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蘇忠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韋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孔繁輝
歐恩廷
蘇志成
黃怡玲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代 理 人 陳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賴曉秋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婷涵
丁駿華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周美蓮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王銘益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免責,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張蘇忠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觀諸消債條例 第133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 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又為 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 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 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 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 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 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從而,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 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 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34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可處 分所得新臺幣(下同)101萬9元扣除其所必要生活費用及扶 養費81萬7,044元,尚餘19萬2,965元,雖普通債權人於清算 程序中曾受分配,其受分配總額為5萬4,108元,而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低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符合消 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為不免責裁定。聲請人 於本院為不免責裁定後向債權人等繼續清償債務之總額已達 13萬9,549元,加計於清算程序債權人受償5萬4,108元,合 計清償19萬3,657元,此金額已逾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餘額19萬2,965元,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08年10月2 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9年3月12日以109年 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自同年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聲請人名下之存款、保單解約金 、機車等值款共計5萬4,108元,經聲請人提出等值現金到 院供作分配,本院並按債權人債權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作



成分配表,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9月21日以109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復經本院 於109年12月31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4號裁定, 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而為不免責裁 定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歷次消債案卷查核 無訛。從而,聲請人前業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 認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則其再依同條例第141條聲請本件 免責,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於裁定不應予 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33條所定 之數額及各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二)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以書面表 示意見,並定於110年9月27日上午10時23分到場陳述意見 ,而債權人中除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 行)、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陽信資管公 司)未具狀亦未到場表示意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不同 意聲請人免責。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台新銀行)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新資管公司)表示聲請人業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 ,繳足該二公司之數額,另請本院詳察聲請人是否有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諸如查詢聲請人 入出境資料以確認其是否有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為;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自不免責確定 後迄今,其獲聲請人清償金額為1萬6,000元,已達消債條 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惟各普通債權人是否皆已符合此 一標準尚有待確認,倘聲請人之清償未達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定要件,即應予駁回聲請人免責之聲請;債權人花旗 銀行表示其確有收受如聲請人書狀所附匯款單據之清償款 項,就聲請人是否免責部分請本院依職權辦理;債權人臺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已於110年2月2日收到聲 請人之清償款項1,100元;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良京公司)表示於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聲請人 於110年3月9日再向其償還1萬300元,而聲請人並無舉證 其繳款來源是否係繼續工作之收入,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 1條規定,又聲請人經本院裁定不免責並於110年1月18日 確定後,竟能再提出將近14萬元之鉅額現金償還各債權人 ,顯然其先前於清算程序中曾隱匿財產,抑或係再向他人 借款而籌得此數,則聲請人還款之資金來源即非「繼續工



作之收入」,自不應予免責;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表示聲請人自110年1月18日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 ,其受償金額為3,900元;債權人兆豐銀行表示聲請人於1 10年2月3日清償5,300元;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表示聲請 人於不免責後清償2萬3,700元;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表示自清算程序開始迄今,僅 合計受償8,212元(計算式:2,303元+5,909元=8,212元) ,以其債權金額42萬6,960元換算聲請人清償比率僅百分 之1.92,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清償比例百分之20以 上,故不同意免責;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摩根資管公司)表示聲請人匯款7,500元至聯邦 銀行內湖分行帳戶,係屬匯款至摩根資管公司,具清償效 力,另請本院依職權逕為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表示聲請人於109年12 月31日受不免責裁定後,至今確有一筆還款合計1萬1,400 元,惟請本院調查聲請人清償各債權人之資金來源是否以 每月之固定收入竭力清償,或反為獲免責,而再度舉債清 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06年10月25日起至108 年10月24日止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9 萬2,965元(計算式:101萬9元-81萬7,044元=19萬2,965 元),此經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4號確定裁定認 定在案。又本件債權人於上開清算程序中僅獲5萬4,108元 得以分配(各債權人受分配之數額如附表(A)欄所示) ,業如前述。而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 債務,各債權人分別受償之金額如附表(D)所示等情, 雖債權人永豐銀行、金陽信資管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然 有聲請人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劃撥儲金多筆存 款收據在卷為證(見消債聲免卷第49至75頁),且為其餘 債權人所不爭執(見消債聲免卷第85、89、93、97、101 至103、107、111至113、119、123、169頁),堪認聲請 人所述屬實。再依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36號清算事件程序製作已確定之債權表(見司執消債 清卷第256頁),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 ,觀諸附表「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按債權比例 計算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欄(B)及「各債權人共計已 受償金額」欄(E)所示金額,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 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



聲請免責,於法自屬有據。
(四)至債權人台新銀行請本院詳察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 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諸如查詢聲請人入出境資 料以確認其是否有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為;債權人良 京公司表示聲請人並無舉證其繳款來源是否係繼續工作之 收入,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又聲請人經本院裁 定不免責並於110年1月18日確定後,竟能再提出將近14萬 元之鉅額現金償還各債權人,顯然其先前於清算程序中曾 隱匿財產,抑或係再向他人借款而籌得此數,則聲請人還 款之資金來源即非「繼續工作之收入」,自不應予免責; 債權人新光行銷公司表示以其債權金額42萬6,960元換算 聲請人清償比率僅百分之1.92,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 定清償比例百分之20以上,故不同意免責;債權人摩根資 管公司請本院依職權逕為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債權人滙豐銀行請本院調 查聲請人清償各債權人之資金來源是否以每月之固定收入 竭力清償,或反為獲免責,而再度舉債清償云云。惟按「 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 照)。據此,本件聲請人前因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 不免責事由,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4 1條規定,聲請人於符合清償債權人金額達同條例第133條 所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之要件 ,即得聲請免責。再者,該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鼓勵聲請人 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 獲得免責,本件亦無卷證資料顯示聲請人係以另行舉債或 以隱匿之財產繼續清償債務,是縱聲請人清償之金額未合 於債權人主觀上之期待,其依法自得聲請免責,且於合於 法定要件後,仍應予免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原則上僅 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 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債權人所執 前開主張,洵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 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 規定之免責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新臺幣) 債權比例 清算分配受償金額(新臺幣)(A) 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按債權比例計算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B) 聲請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新臺幣)(C)(即B-A) 聲請人自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新臺幣)(D) 各債權人共計已受償金額(新臺幣)(E)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萬9,109元 0.788546% 427元 1,522元 1,095元 1,100元 1,527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萬2,085元 17.065799% 9,234元 3萬2,931元 2萬3,697元 2萬3,700元 3萬2,934元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萬8,742元 3.775242% 2,043元 7,285元 5,242元 5,300元 7,343元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萬4,905元 9.618024% 5,204元 1萬8,560元 1萬3,356元 1萬3,400元 1萬8,604元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萬2,545元 8.199002% 4,436元 1萬5,821元 1萬1,385元 1萬1,400元 1萬5,836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萬7,047元 11.433588% 6,186元 2萬2,063元 1萬5,877元 1萬6,000元 2萬2,186元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萬5,358元 4.140224% 2,240元 7,989元 5,749元 5,800元 8,040元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萬8,976元 2.780790% 1,505元 5,366元 3,861元 3,900元 5,405元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萬7,385元 6.253677% 3,384元 1萬2,067元 8,683元 8,800元 1萬2,184元 10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7萬559元 14.658305% 7,931元 2萬8,285元 2萬354元 2萬440元 2萬8,371元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萬9,857元 5.381211% 2,912元 1萬384元 7,472元 7,500元 1萬412元 1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萬7,963元 4.265869% 2,308元 8,232元 5,924元 6,000元 8,308元 1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2萬6,960元 4.255871% 2,303元 8,212元 5,909元 5,909元 8,212元 1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4萬767元 7.383851% 3,995元 1萬4,248元 1萬253元 1萬300元 1萬4,295元 總計 1,003萬2,258元 5萬4,108元 19萬2,965元 13萬8,857元 13萬9,549元 19萬3,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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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