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胡懋麟即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之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0年5月11日經第4 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 經濟部於110年9月3日以經商字第11002426630號函核予許可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函文、董事監 察人聯席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修 正後條文草案、捐助章程暨修正後條文、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亞太科學技術協會捐助 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