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楊文理即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董
事長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62、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 (下稱基金會)董事長,基金會於民國110年4月16日110年度 第2次常務董監事暨董監事聯席會(第12屆第7次常務董監事暨 董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8條,內容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業經衛生福利部以110年8月20日衛部醫字第110166 5785號函同意變更、備查,伊乃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並提出衛生福利部函文、會議紀錄、修正前、後章程及修正對 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8條規定,核 屬規範董事會之組成等,為管理、組織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規定並無抵觸,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