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207號
TPDV,110,法,207,2021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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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謝素燕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灣總會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灣總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灣總會組織暨捐助章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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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