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歐陽湘泉 (即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之
代 理 人 王永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之臨時董
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 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1人為臨時董事長 ,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前段 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中華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之董事會 置董事11人,目前除聲請人外,其餘董事徐康良、呂傳忠、楊 友三、梁世德、陳希齡、閻國棟、蔡文章、袁忠仁、段桓、孫 傳善均已死亡,董事會已不能行使職權等情,依財團法人法第 47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臨時董事11人,並指定其中1人為臨 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經查,依聲請人所提 法人登記資料及捐助章程(見聲證1、2),固得認財團法人中華 老人頤養福利基金會之董事會置董事11人,除聲請人外,尚有 其餘董事徐康良等10人,然聲請人並未釋明其餘董事徐康良等 10人均已死亡,且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 正、110年8月17日再命兩周內補正,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主 張自不足採,從而其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