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175號
TPDV,110,家聲,175,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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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謝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31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蘇雪惠之債權人, 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情事,為此 聲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函、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已盡 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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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