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862號
TPDV,110,司繼,1862,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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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龍國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游郭阿配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游郭阿配共有土地, 前向本院訴請變價分割,惟被繼承人於起訴前死亡,查無繼 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 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游郭阿配(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以101年度繼字第1 744號裁定選任游元鵬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101年度繼字第1744號案卷核閱無誤。是被繼承人之 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故 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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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