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093號
TPDV,110,司繼,1093,202109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陳清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曾張光中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代墊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曾張光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張光 中(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 、管理、聲請公示催告、完成遺產稅申報、遺產移交國庫等 事宜,本案業已完結,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 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管理期間重要工作一覽表、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遺產清冊等件影本與墊付費用單據為據。本件被繼 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 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 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 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公示催告、巡視不動 產、遺產稅申報、製作遺產清冊、繼承登記、收歸國有等) 尚非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爰酌定其遺產 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以下同)4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 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 。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 共計2,850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