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00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益生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章琦
相 對 人 吳美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一、……金額新臺幣34,291,5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金額新臺幣32,491,54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