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5975號
TPDV,110,司票,15975,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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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975號
聲 請 人 周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敬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汪敬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
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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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