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5311號
TPDV,110,司票,15311,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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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311號
聲 請 人 丁建宗
相 對 人 萬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惠英
相 對 人 謝智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內 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110年11月15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 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記載受款人為陳弍鵬,背書人簽名為 高志強並無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票 據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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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