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三號
原 告 辛○○
丑○
丁○○
壬○○
戊○○
己○○
兼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子○○ 原住台北縣汐止鎮○○○路一二九巷廿弄二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辛○○捌拾玖萬柒仟捌佰元、原告丑○伍拾貳萬元、原告丁○○貳拾貳萬元、原告壬○○叁拾萬元、原告戊○○伍拾萬元、原告己○○壹佰萬元、原告庚○○柒拾萬元,及均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係台北市○○街一八八號一樓晴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晴悅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該公司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成立,以「棉之屋服飾」為品牌,經營少 女服飾製造批發事業後,一直無法清償創業時向外借貸所積欠債務之本金,為籌 措資金供該公司週轉,竟自八十四年一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十月間止,在前開晴悅 公司,連續虛列會員名字,自任會首召集七個互助會,利用無其他會員到場參加 開標之機會,或於有其他會員到場時,以在標單上偽填金額,口頭表示係某會員 得標之方式,冒用該等虛列會員或其他會員之名義,誆稱得標,使包括原告辛○ ○、丑○、丁○○、壬○○等人在內之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會款(各互 助會之會金、方式、期間、會員人數、遭虛列之會員、冒標次數、所得金額詳如 附表一所載,原告辛○○、丑○、丁○○、壬○○被詐騙之金額則如附表二所載 )。嗣八十五年十二月間被告亟欲清償晴悅公司對外欠款,乃開發另一品牌「晴 悅服飾」,經營少淑女服飾之製造批發,未料反而因景氣不佳而虧損加劇,被告 乃轉向地下錢莊借款計新台幣(下同)三百餘萬元,每十天即須償還地下錢莊二 、三十萬元之利息,詎被告竟隱瞞其因積欠地下錢莊大筆款項,已陷於無支付能 力之事實,自八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十月六日止,佯稱晴悅公司將擴大 規模、須資金週轉,以遠期支票或其與甲○○所共有,坐落宜蘭縣冬山鎮○○段 五○三之九地號之土地及房屋擔保所借款項之方式,向原告辛○○、庚○○、戊 ○○、己○○等人借款或借票,使渠等誤以為其有支付能力,均陷於錯誤,而將
貨品、款項或支票如數交付(各次詐欺之時間、方式、所得財物詳如附表三所載 )。嗣被告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因不堪地下錢莊騷擾,偕其夫黃朝隆潛逃,其 所簽發之支票並陸續退票,上開各活會會員、借款人始知受騙,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九號刑事案件全卷。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互助會單、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明細表、支 票、退票理由單附於刑事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 三一九號刑事案件全卷核閱屬實,被告迄未有任何聲明和主張,且未提出任何證 據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辛○○八十九萬七千八百 元、原告丑○五十二萬元、原告丁○○二十二萬元、原告壬○○三十萬元、原告 戊○○五十萬元、原告己○○一百萬元、原告庚○○七十萬元,及均自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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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編號 會金 方式 始日 迄日 會員 詐 欺 方 法
1 一萬 內標 84.1.2586.11.25 三五 虛列林美玉、陳金蘭、鍾鳳吉、郭麗雯 為會員;
冒用虛列會員及活會會員名義標得會款
計十八次;
每名活會會員損失18 x 6887=123966元 (會金減平均得標金額?
合計得款15 x 123966=0000000元。
(活會會員人數)
2 二萬 外標 84.6.5 87.2.5 三三 虛列張雪芬、黃淑真、林美娟為會員; 冒用虛列會員及壬○○、金玉珍、曾月
英、丑○、金宜瑩、馬鴻梅及其他活會
會員名義標得會款計十五次;
每名活會會員損失15x20000=300000元 合計得款15 x 300000=0000000元。 (活會會員人數)
3 二萬 外標 85.2.5 87.4.5二七 虛列邱美智、林秀鳳、林杏娟、金秀蓉 為會員;
冒用虛列會員及乙○○、陳貴鶯、吳美
足及其他活會會員名義標得會款計十三
次;
每名活會會員損失13 x20000=260000元 合計得款14 x 260000=0000000元。 (活會會員人數)
4 二萬 外標 85.9.10 87.5.10 二一 虛列丙○○、乙○○、劉姿玲為會員; 冒用虛列會員及癸○○、廖正智、程秀
綿及其他活會會員名義標得會款計十一
次;
每名活會會員損失11 x20000=220000元 合計得款14 x 220000=0000000元。 (活會會員人數)
5 三萬 內標 86.4.5 88.3.5 二三 虛列金秀蓉、劉姿玲、丙○○為會員; 冒用三虛列會員及活會會員張智豪、張
素玉、金玉珍名義標得會款計六次;
每名活會會員損失6 x 23000=138000元 (會金減平均得標金額
合計得款17 x 138000=0000000元。 (活會會員人數)
6 一萬 內標 86.7.25 88.4.25 二二 虛列吳先生、林太太為會員; 冒用一虛列會員及活會會員丙○○、金
玉珍名義標得會款計三次;
每名活會會員損失3 x 8000=24000元 (會金減底標)
合計得款19 x 24000=456000元。 (活會會員人數)
7 五萬 內標 86.9.10 87.11.10 十五 虛列丙○○為會員; 會款收齊後即行倒會;
每名會員損失五萬元。
合計得款13 x 50000=650000元。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金額(新台幣)
1 辛○○ 參加第二會,損失30000元。
2 丑○ 參加第二、四會,損失五十二萬元。
3 丁○○ 參加第四會,損失二十二萬元。
4 壬○○ 參加第二會,損失三十萬元。
附表三:
編號 被 害 人 詐 欺 方 法
1 辛○○ 八十六年九月底在晴悅公司,於電話中向辛○○佯稱有急用,持 附表四編號一、二支票二紙向辛○○借款五十九萬七千八百元, 使之陷於錯誤而如數匯至子○○帳戶,該二張支票屆期提示均未 獲付款。
2 庚○○ 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在晴悅公司佯稱公司將擴大規模,須資金週轉 ,持附表四編號三支票向庚○○借款七十萬元,使之陷於錯誤而 如數匯至晴悅公司帳戶,該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3 戊○○ 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在晴悅公司,以電話透過庚○○向其兄戊○○ 借款五十萬元,並簽發附表四編號四之支票一紙,使戊○○陷於 錯誤而如數自戊○○帳戶匯至晴悅公司之帳戶,該支票屆期提示 未獲付款。
4 己○○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在晴悅公司向 庚○○佯稱公司要擴大業務,透過庚○○向其弟己○○各借款五 十萬元,使己○○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
附表四:
編號 發票日 面 額 票據號碼 發票人 付款人
1 86.11.15 291,200 py0000000 情悅公司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永春分行 黃朝隆
2 86.11.3 306,600 py0000000 同右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永春分行3 86.11.6 500,000 qa0000000 同右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汀州分行4 86.12.28 500,000 py0000000 同右 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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