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65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柏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邱柏瑜發本票裁定,惟因未提 出邱柏瑜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9月6日送達 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