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18號
TPDV,110,司拍,218,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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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陳皇志


相 對 人 鄭宏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3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10年10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 用1,200,000元,有付息方式約定,借款期間至110年10月14 日。詎相對人自110年6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 2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 110年8月20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萬華區 青 年 一 126 6,134.00 30/21886 2 臺北市 萬華區 青 年 一 126-1 1,437.00 30/21886 3 臺北市 萬華區 青 年 一 126-2 2.00 30/21886 4 臺北市 萬華區 青 年 一 126-3 2.00 30/21886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 (面積) 1 10580 臺北市中華路 2段336號4樓 之28 青年段 一小段 12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4層 29.4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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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