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00號
TPDV,110,司拍,200,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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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康秀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 臺幣(下同)4,2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132 年12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12月18日向聲請 人借款3,500,000 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僅繳款至 110 年4月18日,其後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737,685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書、催告書 及回執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10 年8 月6日通知相對人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文山區 興 安 二 609 91.00 1/4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 (面積) 1 256 臺北市興隆路2段86巷8號2樓 興安段 二小段 609地號 加強磚造 4層 2層 58.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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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