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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5268號
TPDV,88,訴,5268,20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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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周桓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左如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左如萱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
     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B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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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