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游素華(即游文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闕漏被繼承人配偶游江淑珠之姓
名,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如被繼承人配偶游江淑珠為繼承人,請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並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如被繼承人配偶游江淑珠已死亡非繼承人,請提出除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