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441號
TPDV,110,司催,1441,202109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蘇靖涵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並非權利人,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
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
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重新提出聲請狀,釋明正確之聲請人
名稱(蘇俊榮三億汽車修理廠)、地址,並於聲請狀下方
蓋章簽名(需要蓋代理人蘇靖涵三億汽車修理廠蘇俊榮
之大小章)。
二、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本,其通知人應為受款人蘇俊榮三億汽車修理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