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溫興荃(即闕寶琴之繼承人)
溫珮吟(即闕寶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13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6-NX-000000-0 1 3 002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7-NX-000000-0 1 6 003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 1 2 004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 1 44 005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1 39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