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5242號
TPDV,88,訴,5242,20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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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四二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蘇雅真
        送達代收人 蘇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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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