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 票金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票據號碼:KB0000000 、發票人: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行、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 行西松分行、發票日:105年5月26日),請聲請人具狀釋明 正確之支票金額或重新提出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正本,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0年8月10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