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張玉雯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對本院於110年5 月26日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因其提出異議已逾20日法 定異議期限,本院於110年7月14日駁回其異議,該駁回處分 於110年7月20日送達異議人住所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異議人於110年8月6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 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