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聖霏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
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
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聖
霏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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