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雲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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