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財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