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62號
TPDV,110,司促,16162,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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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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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