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怡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