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058號
TPDV,110,司促,16058,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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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琦恩(即林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伍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另帳務管理費為新臺幣壹佰元。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鵬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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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