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022號
TPDV,110,司促,16022,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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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壯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6589元黃壯聖自民國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件:
緣債務人黃壯聖於108年9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6,58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
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9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0
年9月9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6,58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
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0年9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
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
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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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