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邱凱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凡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